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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黔东革命根据地土地革命运动的蓬勃开展(第2页)

3。

建立工农武装,优待红军,鼓励参加红军,瓦解敌军。提出“武装自己,组织自卫队保卫自家(从十六岁以上,四十岁以下),均参加自卫队。”“优待红军(参加红军的分好田,帮助参加红军的家属耕田)。帮助阵亡的红军家属耕田,并抚恤参加红军的儿子读书,不要学费。对于红军伤兵、病兵,大家设法医治。”瓦解敌军,“解放士兵,号召在军阀军队内当兵的回家,并分给以土地和工作。”

(二)《沿河县第五区土地没收和分配条例草案》

《沿河县第五区区革命委员会斗争纲领草案》颁布后,根据斗争纲领提出的“没收区长、乡长、镇长、地主的土地,由雇农、贫农、中农平均分配”的首要任务,区革命委员会于次日开会,商定一个没收和分配土地的统一的办法,制定了《沿河县第五区土地没收和分配条例草案》。6月28日正式宣布本《条例》交各地农民大众公议执行。此《条例》是开辟黔东革命根据地以来的第一个有关土地革命的法规,比较具体地提出了怎样没收土地,没收谁的土地,怎样分配所没收的土地,以及妥善处理与土地有关的契约、耕牛、农具等生产资料的方案。

1。

没收土地的范围和原则。“区长、乡长、镇长的土地完全没收,不给他本人留田。”“地主的土地完全没收,不给他本人留田。”“富农的土地,亦须没收予以分配。不过富农在被没收土地后,可以分得较坏的土地,但是必须用自己的劳动力去耕种。”“没收一切反革命组织及白军武装队伍的组织者及积极参加者(比如民丁大队长这些人)的财产与土地。但贫农、中农非自觉的被勾引而反对苏维埃,经苏维埃认可者,可作例外。”“寺庙的常费田,除留一部分作敬神香火之用,其余大部分亦须没收。清明祭祖田不没收。”“公田、学田,属于国家或社会的,亦须没收。”“中等农民或贫农自己私有的土地并不没收,并且少了还要分土地给他。”

2。

怎样分配所没收的土地。“所有被没收的土地,经过乡工农代表会议(即苏维埃),立即由贫农与中农实行分配,雇农苦力劳动者,均不分男女同样有分得土地权。流氓盗窃之人,经过他自己声明,以后务农为业,不盗不抢,亦须分给以土地。在白军(军阀军队)里当兵士的,亦须分以土地,并要他回家种田。经营贸易的商人或小作坊的老板,无权分得土地。”“红军是为工农群众利益,与国民党帝国主义作死斗争的先进战士。本地人参加红军,分给以好的土地。雇农苦力应该分给他们以好田,但须向贫农、中农解释,得到大众同意。”“乡苏维埃须酌留十挑谷的公田,以其收入为苏维埃办事之用。”“将被没收的土地交给贫农、中农平均分配。有劳动能力者分一股。老少无劳动能力者二个分一股。贫农、中农本已有点私有土地的少分。雇农或贫农、中农自己完全没有土地者多分。如贫农中孤老或有小孩过多者,经乡代表会同意,可以三个当二个计算。”

3。

没收和分配土地的具体步骤。(1)各乡召集农民大会,报告没收和分配土地的条例;(2)乡代表会议分组到本乡调查地主、富农、中农、雇农的土地、人口;(3)代表会议定期计算分地标准;(4)根据分地标准与各家人口,去实际分割土地;(5)开群众大会报告分土地的结果。注意审查地主、富农的土地是否完全没收了,是否雇农、贫农、中农得到实际的利益。“分配土地时,不必更动农民住处。但是富农占有的好的土地,应该没收分配给贫农、雇农,强迫富农换庄。土地分配完结后应将界址分插标记,并由区苏维埃发给土地登记证,以便管业。登记证不取丝毫手续费。”“分配的范围,以半乡或一乡为范围(半乡管半乡或一乡管一乡),地主之土地,在那乡归那乡人分。贫农、中农不问他人在何乡,他的土地不能没收或强迫交换。”

4。

分配土地的计算方法。“计算土地时,应该计算他的收获量、位置和收获品种类的价格,将土地分成上、中、下三等,以中等为标准。计算收获品以包谷及大谷为标准。大约可得干包谷一斗二升之地,相当于大谷一挑之地(论挑均以百碗的斗为标准)”。分地的每一份或一股的标准,是由计算人口和土地得来的。人口计算方面:(1)少地无地的贫农、中农人口有多少;(2)被没收土地的富农人口有多少;(3)计算人口时,注意有劳动力者若干,无劳动力者若干。土地计算方面:(1)被没收的田地有多少,包括贫农、中农从地主那里佃来的土地,仍作为被没收的土地;(2)贫农、中农的私产若干。最后以土地数目除以人口数目,即得出每人可分得的土地。

5。

废除契约与债务,没收地主豪绅的财产。“没收豪绅地主的财产及土地。同时,必须消灭口头的及书面的一切佃租契约,取消农村这些财产与土地的义务或债务,并宣布一切高利贷的债务无效。严禁农民部分的退还地主豪绅的土地或偿还一部(分)的债务,不准秘密还租。”“没收一切封建(地)主、军阀、豪绅的动产与不动产,如房屋、仓库、牲畜、农具等。富农在分得土地后,多余农具牲畜亦须没收,房屋分配给没有住所的贫农、中农居住,或分给工农群众之机关使用。牲畜、农具可由贫农、中农按组按户分配或设犁牛站公管公用。”

6。

严肃土地分配的纪律。在分配土地中,“如果贫农、中农对于自己私产以多报少,企图多分土地者,应该处罚,不分土地给他。”“如果苏维埃工作人员在分配土地中保留地主的土地或保留富农的好土地,或将好土地分给自己,须由群众公议处罚。”“凡贫农、中农之土地抵当与贫农、中农者,或由原主无条件收回,当主另分田地,或原主另分田地,由乡代表会议处理。”“在土地没有分配以前,已经栽种了的庄稼(是贫农、中农种的),如果以后分给别人,应由分得的人出价赔补。”

(三)《没收土地和分配土地条例》

1934年7月,黔东特区第一次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召开。湘鄂川黔边特区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夏曦主持。夏曦在讲话中阐明了开展苏维埃革命,建立工人、农民的苏维埃政府及其军队的重要意义,其中提出“实行土地革命,要把地主豪绅的土地拿来彻底由贫农、中农平均分配”的重要任务。参会的130多名代表就如何开展土地革命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大会形成了《没收土地和分配土地条例》的决议案,并选举田兴才、王顺帮为土地部长。《没收土地和分配土地条例》(以下简称《特区条例》)与《沿河县第五区土地没收和分配条例草案》(以下简称《区条例》)相比较,虽然两者有一些条款大致相同,但反映的土地革命情况却有较大的区别。《区条例》制定在前,是红军刚进入黔东时制定的,属粗线条的土地革命试点方案,且适用范围仅是沿河县的一个区。《特区条例》则是在黔东革命根据地进入成熟时期,在经过一些试点基础上由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一部法律文件,内容比较详实,从22条增加到26条,符合黔东地区的实际,因而成为指导根据地各级苏维埃政府开展土地革命的纲领性文件。

1。

关于制定没收和分配土地条例的依据。《特区条例》首先指出:“黔东特区第一次工农兵代表会议,根据中华苏维埃的土地法,规定一个没收和分配土地的统一办法,并且要交工农群众公议执行。”说明了本法令的合法来源,并强调土地政策必须代表广大工农群众的利益,反映工农群众的意愿。也就是说,本条例是依据中华苏维埃土地法,并结合黔东实际的一部地方性法规。

2。

关于农村阶级的划分标准。《特区条例》指出:“本已有土地(即有方)本已不办或是专请长年办,或是租给别人办,这种人叫地主。”“本已有土地(有的是租来的),本已有土地,还要请一个或两个长年,这种人叫富农。本已有土地,本已办一半,租给人家办一半,这种人也是富农。”“专靠种田不够生活,还要做散工苦力赚钱生活的人,叫做贫农”。这些划分阶级的标准,是根据“依靠雇农、贫农,联合中农,抑制富农,消灭地主阶级和反动富农”的土地革命政策提出来的,符合黔东这个农业经济地区实际,有利于战争年代对农村各阶层的分析,按照这个标准来没收和分配土地,也符合广大工农群众的实际利益。

3。

关于没收土地的范围。《特区条例》明确规定:“地主的土地完全没收”,“富农的土地,亦须没收与分配。不过富农在被没收土地后,可以分得较坏的土地,但是必须用自己的劳动力去耕种。”“区长、乡长、镇长的土地,完全没收。”一切反革命组织者的土地亦没收。“寺庙的常熟田,除留一部分作敬神香火之用,其余大部分亦须没收。”“公田、学田,属于国家或社会的亦须没收。”酌留公田作苏维埃办事之用。还规定:“没收一切封建地主军阀豪绅的动产与不动产,如房屋、仓库、牲畜、农具等。”“富农在分得土地后,多余农具、牲畜亦须没收。”实施没收土地的政策,反映了革命战争的特点,基本满足了广大农民群众对土地的需要。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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